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教学和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下称《目录》)中规定的化学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个人。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院、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监督和管理本院系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运输、储存、调拨、使用和废物处置等各项活动。
(三)建立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台账;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情况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及时整改。
(四)组织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教育和人员培训活动。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事件或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时,负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协调事故应急处理。
第五条各院系实验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院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安全管理员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与考核。
(二)组织制定本院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安全责任机制。
(三)指导本院系实验室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剧毒化学品等高危化学品台账。
(四)督促本院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参加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工作。
(五)完成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报销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规定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使用人员填写购买申请书(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同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室负责人签字,提交至院系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其他步骤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购买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采购,严禁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厂家采购。
第八条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发票应明确标示危险化学品品名和规格;应由院系使用人、负责人和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共同签字后方可进入报销程序。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化学品柜中,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指派专人监管。每一个危险化学品柜中,只能贮存同一类危险化学品,不同品种应分别存放。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柜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化学品柜贮存。
第十条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对不稳定或易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要标明内容和危害,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对于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指派专人重点监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建立管理台账和使用记录,定期检查使用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不包括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要限量领用,领用量不得超过一周实验用量,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对于剧毒化学品,使用时,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计算用量,双人领用,随用随领,不得多领。
第十四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生和教师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严格按照实验方案进行,尤其是使用易燃易爆品、剧毒气体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时,除了科学操作外,须具备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穿着工作服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流向、储存量、用途等情况。
第十七条任何学生和教师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十八条长距离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第十九条校内运输、搬运或装卸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操作:
(一)装运化学危险品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装运。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四)当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药品。
(五)当室外气温、气压接近危险品危险值时,一律不得进行装载运输。
第六章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条对于危险化学废物,即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盛装容器和受污染包装物等,应切实加强收集、存放、回收和处置工作的管理,严禁随意弃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一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实验室所在院系统一组织实施。处理前,各实验室分级、分类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一)一般化学废液
1.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桶或旧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容器上标签清晰,瓶口密封。
2.一般化学废液分三类废液收集桶收集和存放,即: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
3.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4.废液收集桶上应标明主要有毒有害成分;不可将剧毒物质倒入上述三类废液收集桶。
(二)剧毒化学废液
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液,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废液混在一个容器中。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细则的执行情况纳入院系的工作考核。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的部门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高校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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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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